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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迁移的手续如下: 一、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得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 二、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据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 三、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同意迁入市(县)级公安局户政科或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迁入; 四、迁入地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户政科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为你签发《准迁证》; 五、持《准迁证》回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六、持迁移证、身份证去需迁入地派出所入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合适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的《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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