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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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一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死亡,他的亲属就有权向肇事方索要死亡赔偿金。 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并不是很清楚应该如何计算车祸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第一,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不是死者遗产。 第三,不是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归属: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2、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前述近亲属共同取得,其性质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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