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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费用的法律

2023-05-22 17: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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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回复

专业分析: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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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认定的情况如下: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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