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06条第1款规定:“通过受让股份而取得股份者,未将取得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就不得以之对抗公司。”第209条第1款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依据质权设定者的请求,公司在股东名册和股票上记载质权者的姓名住所时,作为质权登记(登录质),产生特别效力。”《韩国商法典》第337条规定“转移记名股票,若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受让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则不得对抗公司。”第340条规定:“在将记名股份为质权标的的情况下,若公司依质权设定人的请求将其姓名及其住所附记于股东名册并将其姓名记载于股票,质权人可以从公司所得到的利益或者派息,剩余财产的分配或者根据前条的规定所得到的金钱,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清偿自己债权。”,中国台湾《公司法》第165条作了与日、韩商法同样的规定。因此股权受让人如欲取得对抗公司的效力,必须在股东名册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受让人姓名和联系地址载入股东名册。可见,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针对股东名册中的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具有对抗效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如下:推定效力,与公司的关系中,在股东名单上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有对抗作用,即股份因转让,不更换名义,也不能行使股东权;有免责效力,由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正式股东资格。
给公司设立股东名册具有法律效力如下:权利推定效力,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是公司的股东;对抗效力,股权转让未以名义更换的,不得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股东名册记载不准确,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