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不应向新农合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职工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在向新农合申报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应当收取了发票,也无法申报费用。如果职工用不知道手段取得了发票,再向新农合申报医疗费用,是诈骗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应追回被骗金额,并处二至五倍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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