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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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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