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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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有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其它。
不认定为工伤的六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非工作原因的活动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6.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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