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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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股、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可在履行清算程序后得以分配公司财产,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效果。
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情况有: 1、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2、法律规定的退股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公司解散后,股东可以在公司债务清偿后分配公司财产,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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