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补交规定各个地区不同,依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带齐相关材料去当地医保部门补缴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2、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3、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4、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5、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6、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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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无关于医疗保障法的实施细则。因为《医疗保障法》正处于立法阶段,2021年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7月16日,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结束。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因此,在《医疗保障法》尚未发布以前,不存在关于医疗保障法的实施细则。
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合同,必然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联系在一起。从我国《保险法》把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就可以得到印证。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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