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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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也是平均分配。若是女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并且只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不得参与分配。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姻购买的房屋,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对方名字的,应视为当事人以共有的意思向对方进行部分赠与,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有由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如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将房屋判归该方所有,但是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双方均不主张的,法院经双方同意后,可将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就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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