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土地管理法》第69条使用了“土地违法行为”、第66条使用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表述。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等等。有些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几种法律规定,处理时须同时适用几种法律。比如,国务院1996年5月8日《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指出:“对滥占、闲置城市用地的,依照《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从严查处”。有可能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主体也是多样的:一是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时,该村民、该企业即构成违法主体。二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乱收费,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此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违法主体。三是其他违法主体。例如房地广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出认人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公民阻碍土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时某行政机关、某公民即构成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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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的建设;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破产逃债行为的表现形式有,破产的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和债权担保;无偿转让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等。处理方式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上述逃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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