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有2条、即37条和38条,分别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 主要包括: ①停止发布广告并使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②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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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可能承担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构成欺诈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刑事处罚。
犯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广告,指利用广告这种特殊的传播媒介,对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夸张、虚伪和不实的宣扬或传播,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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