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支付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受伤一年内要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后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单位没参保的,费用单位承担,可以参考第30-37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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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能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1、先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4、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进行赔偿;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6、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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