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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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
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标准承担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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