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 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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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的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表明了自然人在某地生活的合法性。其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四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于1958年1月9日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于当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的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表明了自然人在某地生活的合法性。其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四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于1958年1月9日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于当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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