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内容审查经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标准,则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书内容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二)商标注册的异议《商标法》第19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商标的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则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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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材料有:申请人签署的商标注册申请书;6个商标图案,要求图案清晰,长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一张色图,交五张色图,一张黑白图;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注册商标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还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证证明材料;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销售额、纳税额、市场份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同行业排名相关材料;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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