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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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男女未婚同居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解除关系时应当进行分割,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若是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未婚同居财产的分割方式: (1)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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