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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依法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种类的判决或裁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作出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五、一审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依法立案或继续审理。 六、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七、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适用于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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