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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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胜诉后执行胜诉人的申请和线索强制执行败诉人的财产。法院通常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败诉人银行卡的财产。被执行人未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银行账户名下没有财产的,会查封、扣押、拍卖、出售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或搜查申请人隐匿的财产。
债务纠纷法院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有效法律文书的持有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律文书有支付内容,执行主体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未在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由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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