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所谓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然后再将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本人的贷款或借款的行为。根据本法第19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的直接故意,并且是否具有用挪用的公款归还本人的贷款或借款的目的。3、对于行为人原来贷款或借款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后,再确定挪用公款行为的类型。具体来说:(1)如果原来的借贷关系属于非法,那么行为人用所挪用公款归还贷款、借款的行为,则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2)如果原来的借贷关系合法,则区别对待。对于贷款、借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则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对于贷款、借款并未用于营利活动的,如果超过三个月未还,则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行为;如果不属于数额较大或未超过三个月,则认定为挪用公款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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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又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仅需满足三万元的数额标准,无须满足“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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