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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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