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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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上诈骗的种类具体如下: 1、通过冒充伪装成领导、亲友、机构单位等身份进行欺诈; 2、通过以各种虚假优惠信息、客服退款、虚假网店实施欺诈; 3、以各种锈惑性的中奖信息、奖励、高額蘄资吸引用户进行诈骗等其他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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