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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款征纳争议的处理

2022-03-14 11: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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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内在省地税局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要求行政复议,省地税局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省地税局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三、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之日起向省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行政诉讼,省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进行审理应在七日内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四、税务行政当事人在复议决定做出之前可以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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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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