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是否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具体考虑以下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两年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2)在同居期间女方有流产等伤害女方身体情形的,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已经办婚礼仪式、一般公众已知悉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应返还彩礼。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的,则彩礼不应返还。 (6)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则不予返还。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且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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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离婚条件,达成共识,签订离婚协议。两人一起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2.双方协商离婚条件,无法达成共识,其中一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
双方未领结婚证的,无法离婚,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没领结婚证,双方就没结婚,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夫妻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只需要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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