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供的材料有: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对于结婚证丢失,有补办需求的人,双方可以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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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的手续为:1、自愿离婚: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并且询问双方,任何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离婚,发放离婚证。2、诉讼离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1、进行离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通过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对财产分割等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下列情形的的为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4、申请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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