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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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的行为,而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判决执行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致使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两者的申请的条件、保全的措施、适用的法律都不同。
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权或撤销权;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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