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强险的计算方式: 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用减少10%; 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用减少20%; 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用减少30%; 4、上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并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则费用不变; 5、上一个年度发生有2次有职责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增加10%; 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职责致使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则费用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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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2、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具体包括: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3、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具体包括: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提升商业车险责任限额、支持丰富商车险产品; 4、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具体包括: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5、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具体包括: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 6、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具体包括: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 7、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具体包括: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强化中介监管、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8、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具体包括: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 9、强化保障落实,具体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跟进督促、做好宣传引导。
汽车强制保险的新规定。如下:1、责任限额提高。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2、事故费率浮动系数优化。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负30%扩大到负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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