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一般具备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 (2)合同标的,即被拆除的房屋。在合同中应注明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建筑、使用、居住面积、产权人;居住正式户口的人的自然情况; (3)补偿形式; (4)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标准; (5)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现状,安置房产权登记的申办责任; (6)房屋拆迁补助金额; (7)被拆迁房屋补偿形式、标准、地点、结构、折算、结算等; (8)腾交房时间; (9)违章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处理; (10)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过渡费; (11)违约责任; (12)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13)解决争议的办法; (14)合同生效条件; (15)签约文本数及签约时间等。拆迁合同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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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含下列条款: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物;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交付方式;维修责任;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条件。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条件。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仓储场所、仓储费用;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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