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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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限制条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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