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没有宣判之前的任何时候,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和检察院的起诉审查阶段,都可以取保候审。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3、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5、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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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适用于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针对以下特殊情况,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调查的; 3、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案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较轻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的;羁押期限届满,尚未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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