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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罚

2022-03-14 17: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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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不满二百克、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当事人移送至检察机关,检查厅那边会根据案情进行审判,因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双方和解也是不能立马放人的,下一步就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判当事人。但一般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才允许,看了材料才申请,否则不审核过材料一般不理会,取保候审虽没有时间限制,但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建议给辩护律师几天时间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公安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当事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详细研究后拟定出辩护方案,好在开庭的时候为当事人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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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刑事案件有: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另8件案例分别是: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谢彭等贩卖毒品案,陈嘉豪贩卖毒品案,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咖啡因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咖啡因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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