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09】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符合条件增加的产假有: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休假均包含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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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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