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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首先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而不管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客观上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交警部门这样做,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势群体”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我国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肇事机动车的赔偿规定有关。我国目前推行的机动车交强险,也使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更多地偏向或同情了非机动车、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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