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可以同城迁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申请证券营业部同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由证券公司向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由证券公司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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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 (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 (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营业执照同名不同地址可以办理。工商注册重名的规定:营业执照重名需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能认定: 1、所属行业相同; 2、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相同; 3、字号相同。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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