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程是不一样的,行政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权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3、工商管理案件。商标权人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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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是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驰名商标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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