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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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变更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专利申请权变更。根据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转让。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依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委托递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如果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就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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