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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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改名如果是已满十八周岁不需要对方同意,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对方同意,由双方签订协议书,然后携带户口本、协议书、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离婚后小孩改名如果是已满十八周岁不需要对方同意,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对方同意,由双方签订协议书,然后携带户口本、协议书、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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