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区别在于:第一,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第二,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第四,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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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企业的自救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院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是在法院宣告破产后进行的。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不同,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的时间不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可采取的措施不同。申请破产重组的前提是企业有挽救的希望,申请破产清算则表示该企业已经无法继续经营。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 3、具体措施不同。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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