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书面反馈意见经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反馈意见可以抄送有关派出机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并送转审查部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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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一般情况下是要经过评估的。但是未经评自估但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作为出资。如果出资后经查该数额知与实际数额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资额或者补足。
第一,源泉证据,又称为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比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协议等,就属于源泉证据,这些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原始证据。第二,效力证据,又称为推定证据,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凡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推定为股东,享有股权,但是这种证据可以被相反证据所推翻。第三,对抗证据,主要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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