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认定责任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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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警察是我们国家的公职人员,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素质与修养。警察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并经法定程序才可以抓捕公民。如果抓错了人,首先应当道歉,并且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否则就向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反映。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公民相应的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等等。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但在中国法律上存在两种保证人,一种是民事上的保证人,一种是刑事上的保证人,而作为刑事上的保证人,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保证人条件、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却对于保证人名称、定义、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的称呼和法律概念。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名称、法律定义及其特征,区分其与民事上保证人的异同,确立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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