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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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如下:死亡赔偿,根据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宿费用;医疗费用,根据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否赔偿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内容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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