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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担保、质押、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等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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