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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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警告警告是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 二、罚款罚款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和单位的一种经济处罚。 三、暂扣驾驶证暂扣驾驶证是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 四、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是重于暂扣驾驶证的一种处罚,由交通管理机关强行收回驾驶证,并与其档案一并予以注销,完全取消其驾驶车辆的权利。 五、拘留通常称为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是治安处罚中最重要的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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