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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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7、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9、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 11、企业以借贷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无效; 1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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