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县(区)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市、县(区)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购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未婚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入购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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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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