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应该由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然后双方才协商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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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不下的处理办法是:只能起诉处理。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有调解和起诉两种方式,在调解不成的时候,那么只剩下起诉这一种方式了。所以受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检验或者鉴定;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找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须时可延长15天;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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