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一)轻伤害案;(二)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重婚案;(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虐待家庭成员案;(七)遗弃案等。被害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二、提起刑事自诉的注意事项(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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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予以排除,或证明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性的; 5、审判人员的审理不公正的。
刑事拘留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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