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 2、持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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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过期了续办时需要填写签注申请表交由工作人员核对、信息系统后台比对,比对系统一致的当场打印签注信息,居住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居住地址信息,比对核定不一致的不予签注。
居住证:居住证到期,居住证持有人应带上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原来发证的公安局派出所办理续期。续办居住证,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之内,到原材料申报点,办理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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