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要成立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1]本案中,杀害行为是发生经强奸行为发生过后,则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第二个条件,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就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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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对方还有没实施不法侵害或已停止不法侵害,则属于防卫不适实,也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真的是出于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的目的,别说打伤,打死都没事,这叫特殊防卫。当然,不能是防卫挑拨或者在他失去战斗力后恶意补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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