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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相关问题

2022-04-29 17: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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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9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离婚财产保全问题: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要提供担保才能确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应的担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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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4、申请的法院。 5、不动产的保全。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具有下列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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